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200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昌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上旬,被告人周某甲以11500元的价格与同村**村民小组村民罗某甲购买得该家位于“**”山林内的成材林木。2019年3月10日,周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同组村民刘某甲、佟某某及**组罗某乙三人到“**”山林帮其砍伐林木,后又安排其父亲周某乙到砍伐现场帮忙。2019年3月11日上午,除刘某甲、佟某某、周某乙、罗某乙四人外,周某甲又雇请得昌宁县**镇**村**村民小组村民刘某乙驾驶挖掘机到山林内将砍伐加工的原木和未造材的林木58件集运到山林边空地上。后被昌宁县田园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
经检验:涉案的58件原木为松科、松属的华山松;原木材积为22.393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蓄积)33.422立方米。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经森林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绍建
检察员:张艳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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