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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5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安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周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周某甲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安岳县东胜乡东山村8组、毛家镇前进村6组购买并砍伐柏树共计110株,后将砍伐的树木全部出售。经鉴定, 被告人周某甲砍伐的树木活立木蓄积为19.8234立方米。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49页,散页2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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