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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17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向横县**镇**村委**村周某乙等农户承包**村“**”岭的林地。2020年5月,周某甲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人将其之前承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2立方米。

另查明,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伐根;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3.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卓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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