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8********,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次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湘DGA***小型轿车搭载周某乙、周某丙由衡南县三塘镇龙唤村往三塘镇松山村方向行驶至衡南县三楠线(三塘镇大广村十七队)地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翻入道路东侧外的水塘中,造成湘DGA***小型轿车乘坐人周某乙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该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湘DGA***小型轿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造成。驾驶人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周某乙、周某丙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在事故现场被口头传唤到案,后与被害人家属在三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赔付60万元(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20年09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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