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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诈骗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幢**房,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被告人周某甲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偿还赌债,其多次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周某乙借款,从而获知周某乙的手机密码、微信密码以及支付宝密码。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13日,周某甲利用周某乙在宿舍睡觉或者上班将手机留在宿舍的机会,私自使用周某乙的手机,通过操作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等方式盗窃周某乙共计人民币60850元,同时删除有关银行卡转账短信。2019年8月14日,周某乙通过手机银行发现钱款被转入周某甲账户后,多次联系周某甲,要求周某甲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其私自转走的钱款,但周某甲一直没有返还,周某乙遂于2019年9月12日向**派出所报案。

二、诈骗事实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明知自身没有还款能力,编造小舅结婚、做烧烤生意、孩子生病急需钱、还信用卡、帮找工作、小车被扣交罚款等理由,隐瞒其借款用于归还赌债等的真实目的,以“借款”名义实施诈骗。其分别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73800元、陈某甲人民币12000元、余某某人民币16600元、李某某人民币23900元、陈某乙人民币3780元、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丙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35080元,所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

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涉案手机、银行卡、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2. 证人证言:庞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手机数据、涉案微信以及支付宝的交易明细;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达60850元,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达135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甲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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