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Z176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皖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肥东县**乡**村**组。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20年6月2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蜀麓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甲至本市包河区**大道与**路交口东北角工地工棚,窃取周某乙华为mate20手机一部。
经鉴定,价值21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在医院治疗疾病的病人财物21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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