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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Z176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皖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肥东县******组。20076月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20年6月2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蜀麓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甲至本市包河区**大道与**路交口东北角工地工棚,窃取周某乙华为mate20手机一部。

经鉴定,价值21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在医院治疗疾病的病人财物21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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