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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101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庄**。2014年9月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以爬墙翻窗的方式进入本区**镇**路**弄**号**室被害人司某某家中,后被司某某发现,其遂翻窗逃逸。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5日3时许,有人爬墙进入其房间阳台,被其发现后逃离,其怀疑这个人是周某甲。

2.证人翁某某的证言、现场视频及现场照片证实,本区**镇**路**弄**号的房屋结构。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勘验情况。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对本区**镇**路**弄**号**楼周某甲暂住地进行搜查,并扣押运动鞋二双。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周某甲出入现场附近的情况。

6.人口信息证实,周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周某甲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8.《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周某甲前科、劣迹情况。

9.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证据四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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