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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8年1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 月22 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其做水电工的东阳市**镇***街**号***弄*栋**酒吧处,趁被害人酒吧老板金某某离开之际,窃得被害人金某某放于酒吧1楼舞台上的五瓶洋酒,分别为雅伯十年艾雷岛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1瓶、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1瓶、芝华士12年苏格兰牌威士忌1瓶、苏格兰百富单一纯麦威士忌1瓶、马爹利XO干邑白兰地酒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385元。2020年1月21日晚,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盗的五瓶洋酒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金某某,被害人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楼某某、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应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珊

检察官助理:蒋睿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 。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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