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开始,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在其工作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镇**)周边出租屋盗窃女性文胸。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8月,周某甲先后四次在**工业区**号出租屋**楼走道,盗窃被害人丁某某晾晒在该处的文胸共四件;
2.2019年3-4月,周某甲在**村**巷**号出租屋外,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晾晒在该处的文胸共五件;
3.2019年8月,周某甲先后两次在**村**巷**号出租屋外走廊,盗窃被害人韦某某晾晒在该处的文胸共二件;
4.2019年8月,周某甲先后五次在**村**巷**号出租屋外,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晾晒在该处的文胸共五件;
5.2020年3-5月,周某甲先后三次在**村**巷**号出租屋外,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晾晒在该处的文胸共三件;
6.2020年6月8日、10日,周某甲先后两次在**工业区**号出租屋外,分别盗窃被害人黄某某、郑某某晾晒在该处的文胸共四件;
7.2020年6月,周某甲在**工业区**号出租屋外,盗窃被害人阮某某晾晒在该处的文胸共一件;
8.2020年2月,周某甲先后两次在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屋外,盗窃被害人周某乙晾晒在该处的文胸共二件。
2020年6月12日,民警在**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抓获周某甲。2020年6月14日,民警在周某甲居住的上述公司宿舍内起获被盗文胸99个,在**镇**工业区**号出租屋旁边起获周某甲遗弃的被盗文胸4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女性文胸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荆炼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