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路**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0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六枝特区关寨镇牛坡村的公路上将被害人杨某甲家放养的一只黄狗毒死后盗走,随后在路上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抓获,村民立即报警后将周某甲移交给出警的民警。2020年10月29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黄狗价值人民币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摩托车、黄狗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黄狗物价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同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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