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如东县丰利镇陈葛庄村五义河东桥附近南北水泥路段,窃得被害人周某乙脚踏三轮车车厢内人民币1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退还上述赃款,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晓丽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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