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1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房,2008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2017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日11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到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路**电动车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将**电动车店停放在门口的全新乐迪琦利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人民币2450元)盗走。
2020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再次来到该电动车门店,以同样的方式盗走一辆全新**牌电动车(市场价格人民币3050元)。后该电动车店店员周某乙、王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即前往追赶周某甲。在黄岐怡兴大道北电房路段附近,周某甲发现有人追赶遂弃车逃跑。民警接到报警后,在附近将周某甲抓获归案,并当场起回被盗的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继刚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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