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新丰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新丰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多次从其家自建房攀爬进入到新丰县**村**组**号被害人周某乙住宅,盗窃被害人周某乙家中人民币3500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证人侯某某和朱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友芳
检察官助理 叶莉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 谅解书等散件材料
7. 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