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村民小组,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与姚某某、邓某某、周某乙(均已判决)相约利用迷信活动作案,随后流窜到郴州市嘉禾县、永州市蓝山县作案未遂。5月21 日上午8时许,周某甲、邓某某、周某乙、姚某某又驾乘面包车,流窜到新田县大坪塘镇集市上伺机作案。当邓某某以搭讪方式接触被害人廖某某后,由周某乙负责忽悠帮衬,周某甲负责取财跟踪,姚某某负责饰演消灾解难大师,四人分工协作,以封建迷信恐吓廖某某,诈称其家中有灾难,需要用钱财来化解,并要求廖某某回家取钱财,廖某某便取来现金人民币64910元及黄金戒指1枚,姚某某将廖某某的钱财放进一黑色塑料袋,随后又将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与被害人廖某某装有现金及黄金首饰的黑色塑料袋对换。事后所得赃款除去开支后,邓某某、周某乙、姚某某、周某甲各分得1610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经追逃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邓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侦查报告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迷信手段,通过“掉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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