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8********,汉族,高中,务工,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路**号。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盗窃,于2007年9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至淮安市御清泉浴室、和风泉浴室、圣泉浴室进行盗窃,窃得手机三台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7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至城东花园御清泉浴室大厅,盗窃被害人计某某华为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767元。
2.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至承德南路和风泉浴室大厅,盗窃被害人蒋某某苹果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283元。
3.2019年12月23日7时,被告人周某甲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圣泉浴室,盗窃被害人周某乙OPPO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0PP0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周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甲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计某某、蒋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丽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00523****)。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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