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82******** ,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住**区**小区** 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7 月15 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 月22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8 日15 时许,被告人周某甲至灌南县张某甲废品收购站,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收购站铁皮房内桌子上的一块古驰牌手表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1证人张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证言;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1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20]84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中凯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