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捕前海南省三亚市**湾**宿舍,进城务工农民。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3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盗窃,2020年4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春节前几天,被告人周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街**酒店前路边,将一辆MEIYAN牌自行车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9元。
二、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的**连锁超市,将被害人王某某超市内的三沙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1条、555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绿椰王香烟3条、中华香烟2包、金桥香烟1包、黄金叶香烟1包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547元。
三、2020年3月7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先后窜至海口市琼山区**公园停车场、海口市琼山区**路,将被害人汪某某、盛某某、许某某、邓某某、潘某某、吴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周某乙、李某乙、黄某某、崔某某、尹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13辆小轿车砸毁,并盗走现金人民币266元。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甲砸损的13辆车汽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3532元。
2020年3月8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宾馆**房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当场缴获555经典香烟5包、现金人民币221元、硬币人民币61元、手提包一个、MEIYAN牌自行车一辆。案发后,被盗的555经典香烟5包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四、2020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海南省琼海市加积镇**路**号小巷子内,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盗走,当推至的**路**电动车店更换电池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8.4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50.4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135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9月3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附送案卷材料叁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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