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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8********,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街**号,住湖北省房县**镇****,无业。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孙某某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之机,先后在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东风汽车悬架弹簧厂门口路边、大岭路欣语花卉盆景批发市场门口、大岭路工商银行附近等地,多次以帮助其操作手机为由,将孙某某微信账户中9249****,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身份信息,财付通交易明细等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盗窃92490元,数额巨大,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浙云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534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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