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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乡**村**村**,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村**街**号**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4月10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2月12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3月27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8月15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0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周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使用“自制钥匙”在珠海市斗门区实施三起盗窃三轮摩托车的行为。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荔山村中年老人馆的路边,使用“自制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的光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周某甲将盗得的三轮摩托车出售给他人。经价格鉴定,涉案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17元。

2、2020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乐通公司宿舍楼门口,使用“自制钥匙”将被害人林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橙黄色的黄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周某甲将盗得的三轮摩托车出售给他人。经价格鉴定,涉案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61元。

3、2020年5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商业广场兰州拉面店铺门前,使用“自制钥匙”对被害人韩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军绿色的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实施盗窃。当周某甲将三轮摩托车推离原地时被在场群众控制并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经价格鉴定,涉案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26元。

2020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军绿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璞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附卷及材料2张。

3.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一并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6.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书三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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