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途经播州区**街道**社区**厂时发现有养殖的蜜蜂,遂产生了盗窃蜜蜂自己养的想法。其先后三次到该处盗窃蜜蜂,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4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电动摩托车到播州区**街道**社区**厂处,盗走田某某养殖的蜜蜂2箱。
2、2020年9月6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播州区**街道**社区**厂处,盗走田某某养殖的蜜蜂9箱,同时在盗窃蜂叶时还造成了5箱蜜蜂损毁。
3、2020年9月12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携带一个硬纸板箱子,驾驶电动摩托车到播州区**街道**社区**厂处,盗走田某某养殖的蜜蜂1箱。周某甲把盗窃的蜜蜂拉回家中后再次携带一个蛇皮口袋返回田某某的养蜂场盗窃蜂叶,被看管养蜂场的张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导致11箱蜜蜂损毁。
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甲盗窃的12箱蜜蜂(含蜂箱、蜂蜜)及损毁的16箱蜜蜂共计价值23660元。
案发后,周某甲于2020年9月15日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盗窃的12箱蜜蜂已全部追回并已返还给田某某,积极赔偿了田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12箱蜜蜂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燕
检察官助理 严 环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取保候审(1868527****)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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