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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64********,汉族,初中文华,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住迁安市******。因故意杀人罪(未遂),于1999年2月9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到周某乙家串门想询问周某乙亲戚电话未果。2020年2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再次到周某乙家串门,发现正房内无人,遂将周某乙放在正房东屋炕上纸袋内的6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将钱款全部退赔给周某乙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惠某某、刘某某、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2020年6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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