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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2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9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渝AN****货车从事运输业务。2020年3月至4月,周某甲分别与董某某(另案处理)、程某甲(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多次驾驶装载有被害单位钢材的渝AN****货车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美捷工业园董某某的租赁厂房、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川国际建材城程某甲的租赁厂房内,由董某某、程某甲安排工人用行车、卷扬机、液压钳、液压机等设备和工具,采取抽取或者剪取的方式,盗窃少量钢材并将余下钢材重新打包后,由周某甲驾车运输至收货方指定的地点进行交付。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渝AN****货车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港九仓库,装载被害单位**集团有限公司共计16.9吨钢材后,将车辆开至董某某位于江北区鱼嘴美捷工业园的厂房内,盗窃少量钢材后,由周某甲将钢材运往目的地。周某甲从董某某处分得赃款若干。

2.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渝AN****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巨龙钢材市场,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物资有限公司共计41.685吨钢材后,将车辆开至程某甲位于沙坪坝区大川国际建材城的厂房内,盗窃少量钢材后,由周某甲将钢材运往目的地。周某甲从程某甲处分得赃款若干。

3.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渝AN****货车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港九仓库,装载被害单位**集团**商贸有限公司31.867吨钢材后,将车辆开至董某某位于江北区鱼嘴美捷工业园的厂房内,盗窃少量钢材后,由周某甲将钢材运往目的地。周某甲从董某某处分得赃款若干。

4.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渝AN****货车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港九仓库,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物资有限公司共计20.91吨钢材后,将车辆开至董某某位于江北区鱼嘴美捷工业园的厂房内,盗窃少量钢材后,由周某甲将钢材运往目的地。周某甲从董某某处分得赃款若干。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周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钢材出库单、送货单、提货单、货款结算单、谅解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王某甲、景某某、刘某某、易某某、王某乙、周某乙、程某乙、周某丙、程某丙、汪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现场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5.手机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晚书

检察官助理  朱仙珍

2020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小区,联系电话:13996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证据1份、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周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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