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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四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火车站龙湖光年A区1栋负6楼配电房盗窃大量铜芯电缆线,共计35.8千克,经鉴定,被盗废旧紫铜35.8千克价值人民币161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火车站龙湖光年 A区1栋负6楼未锁门的配电房里盗窃橘红色包皮的铜芯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装进一个橘红色的塑料编织袋中,中午11时30分下班后,其将装有盗窃电缆线的橘红色塑料编织袋扛回住处,晚上将电缆线外皮剥掉留下铜芯。

2.2020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火车站龙湖光年A区1栋负6楼未锁门的配电房里盗窃橘红色包皮的铜芯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装进一个黄色的塑料编织袋中,13时许,其再次进入该配电房内盗走几根电缆线装进黄色塑料袋中,晚上17时30分下班后,被告人周某甲将装有盗窃电缆线的黄色塑料袋扛回住处后将电缆线外皮剥掉留下铜芯。

3.2020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火车站龙湖光年A区1栋负6楼未锁门的配电房里盗窃橘红色包皮的铜芯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装进一个装涂料的白色编织袋中,中午11时30分下班后,被告人周某甲将装有盗窃电缆线的白色编织袋扛回住处,晚上将电缆线外皮剥掉后留下铜芯。

2020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将之前盗窃后剥了皮的铜芯卖给重庆**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的老板汪某某,经称重铜芯为35.8公斤,获得人民币1467元。

4.2020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再次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火车站龙湖光年A区1栋负6楼未锁门的配电房盗窃橘红色包皮的铜芯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装进一个绿色编织袋中,随后被配电房的工人当场抓住后报案。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甲盗窃的35.8公斤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611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窃的铜芯线35.8公斤现已追回, 被告人周某甲已将非法获利的人民币1467元退还给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截图、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健

检察官助理:杨  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385****;

2.案卷材料三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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