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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派出所**,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宝坻区牛道口镇牛道口村主街一汉堡店门口,将李某某牌照号为D****6的现代牌汽车内人民币700元盗走。

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安宝坻分局牛道口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治安民警办公室内,将周某乙手包内的人民币2200元盗走。

2019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宝坻区牛道口镇牛道口村一小摊处,将李某某牌照号为D****6的现代牌汽车内人民币1800元盗走。

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安宝坻分局牛道口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治安民警办公室内,将周某乙手包内的人民币2600元盗走。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宝坻区牛道口镇牛道口村主街喜万家超市门口, 将李某某牌照号为D****6的现代牌汽车内人民币200元盗走。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宝坻区牛道口镇牛道口村主街劝宝超市门口,将李某某牌照号为D****6的现代牌汽车内人民币600元盗走。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安宝坻分局牛道口派出所李某某宿舍内,将李某某挎包内的人民币3400元盗走。

2019年12月26日11时50分,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安宝坻分局牛道口派出所停车场,将李某某牌照号为D****6的现代牌汽车内人民币1800元盗走。

案发后,部分被盗钱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甲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综上,被告人周某甲实施盗窃8起,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33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凯

检察官助理:任丽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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