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涂某甲、涂某乙(二人均在逃)经合谋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被害人李某甲位于廉江市**镇**村委**山岭的鱼塘处,趁四下无人打开鱼塘水闸进行放水,以便实施盗窃。至次日4时许,待鱼塘水位降低后,被告人周某甲一伙遂利用捞鱼网、手电筒及网袋等工具对被害人李某甲养殖在鱼塘内的珍珠鳖进行盗窃,并将窃到的珍珠鳖分别装入4个网袋内,每袋约50斤。得手后,被告人周某甲一伙驾驶三轮摩托车将该四袋珍珠鳖运至涂某乙位于**镇**村的鱼塘处藏匿。随后数日,被告人周某甲通过李某乙(绰号“**眼”,在逃)将窃得的珍珠鳖进行销赃,得款1300元并全部用于吸毒挥霍。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窃的珍珠鳖于案发时的市场价为41元/斤,依此价格计算,本案被盗窃的约200斤珍珠鳖共计值款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方式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邓维嘉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