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步路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至7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利用担任台州麦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伊人伊双”(现更名“西斜原创女鞋”)淘宝店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侵占该淘宝店支付宝账户内款项共计人民币39 850元。期间,周某甲主动退还7 500元。
2019年7月16日15时35分,周某甲被公司辞退,但其仍多次盗用公司支付宝账户内款项共计人民币55 057元。期间,周某甲主动退还60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周某甲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流水账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周某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永仙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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