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191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黄岩区**街道**村**号。2016年6月30日因猥亵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198号天迹艺术培训机构内,窃走被害人许某某所有的六把绿色塑料凳子,赃物已无法追回。
2.2020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三次来到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大楼7楼等楼层的走廊处,以用手拽出的方式,窃走该医院所有的共计30余瓶已开封使用的爱护佳免吸收消毒液,其中15瓶消毒液已追回并发还给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卢某某。
3.2020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朱砂街嘉盛苑南区北侧一处公共自行车租借点,以用力拽出的方式,窃走被害人吴某某管理的一辆橘黄色公共自行车,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吴某某。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198号天迹艺术培训机构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自行车、15瓶爱护佳免吸收消毒液;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监控视频、发票等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视听资料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委托不予受理通知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伟玲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联系电话:18267****73)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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