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2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路**号4-5。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9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甲贪图钱财,3次盗取他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1164元,销赃获2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万州区移民广场滨江路篮球场打球后,趁被害人王某某未注意,将其放置于球场边座椅上背包内的小米9手机盗走,销赃获现金800余元。经鉴定,手机价值2473元。
2.2020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万州区移民广场滨江路篮球场打球后,趁被害人朱某某未注意,将其放在球场边休息位置处的华为P40Pro手机盗走,销赃获15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5519元。
3.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万州区长江之星小区篮球场打球后,趁被害人周某乙未注意,将其放于座椅下的苹果XR手机盗走,获知警察在追查,心生恐惧,将手机扔掉。经鉴定,手机价值3172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6月16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王某某、周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乙、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2020]71号、万州价鉴字[2020]72号、万州价鉴字[2020]80号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录像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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