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6年7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2016年9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无到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庄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6年9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无到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庄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6年9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无到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6年7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2016年9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无到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6年7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2016年9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无到案,于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0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同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庄某甲、庄某乙、周某乙、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3月份,同案人庄某丙(在逃)在“388”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开设1个大股东账号(拥有开设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级账号的权限)接受他人投注,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周某甲、庄某甲、庄某乙、周某乙及同案人庄某丙、赵某某、周某丁、周乙某(上述三人均已判)等人先后参股,同案人庄某丙负责管理大股东账号。
(二)2016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庄某甲、庄某乙及同案人庄某丙、赵某某等人合伙经营在“389”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开设的账号名为“aa120”的大股东账号,同案人庄某丙负责管理该账号。被告人周某甲、庄某甲、庄某乙及同案人庄某丙、赵某某等人利用上述大股东账号,下设股东账号、总代理账号等具有代理权限的账号及会员账号接受他人投注,从中非法牟利。经查,该大股东账号及其下设账号自2016年7月2日至同月16日,接受投注数额30249606元,违法所得数额674697元。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丙向同案人庄某丙开设1个账号名为“[量]fu388”的股东账号,并开设1个账号名为“[jie]fu322”的总代理账号给他人接受投注,从中非法牟利。经查,被告人周某丙于2016年7月14日接受投注额291211元。
2016年6月份,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和同案人赵某某、林某某从上述大股东账号分别开设1个账号名为“[清]a0903”、“[中]bbk888”、“[桂]kb7”、 “[强]kuu56”的股东账号,并下设账号接受他人投注,从中非法牟利。
(三)2016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乙在“隆兴”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站开设1个总代理账号,后被告人周某乙通过该总代理账号下设1个代理账号给被告人周某丁,被告人周某丁获取1个代理账号后,再下设会员账号接受他人投注,从中非法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相片材料等;
(2)证人蔡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庄某丙、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周某甲、庄某甲、庄某乙、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庄某甲、庄某乙、周某乙、周某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庄某甲、庄某乙、周某乙、周某丙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庄某甲、庄某乙、周某乙、周某丙现监视居住在案;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十五册;
3、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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