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幢**室。2017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26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5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04年12月2日因犯赌博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11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村**村**号。2019年1月4日因赌博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0月23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2019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村**房里**号。2016年12月22日因赌博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9月5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19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叶某甲、康某某、钱某某、徐某某、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初,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叶某甲等人在德清县**街道**村、德清县**街道**、德清县*8街道**村等地以“二八杠”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该赌场以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叶某甲为赌场老板,由被告人周某甲、叶某甲负责抽头、联系赌客、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联系工作人员、管理赌场,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布置赌博场地,被告人钱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康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及布置赌博场地,被告人柯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及布置赌博场地。该赌场共计开设至少200场,平均每场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00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叶某甲参与开设赌场50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康某某参与开设赌场70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钱某某参与开设赌场50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5 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柯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5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蔡某某、吴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叶某甲、康某某、钱某某、徐某某、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现场指认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叶某甲、康某某、钱某某、徐某某、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叶某甲、康某某、钱某某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康某某、钱某某、徐某某、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康某某、钱某某、徐某某、柯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雯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王某某、康某某、钱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0********)、被告人柯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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