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七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市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殴打他人、故意损坏财物,于2015年1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5年左右,被告人吴某乙开始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村经济联合社承包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村**的耕地一块,后在该耕地上挖鱼塘用于水产养殖。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吴某乙在明知被告人吴某甲和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耕地转租给被告人吴某甲和高某某等人,并约定由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代其偿还拖欠的土地承包款,以及该土地后续承包款由吴某甲等人支付。后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高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3月左右,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采用倾倒工程渣土非法获利的方式改变上述土地用途,导致14620.3平方米(21.9305亩)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2015年7月1日,吴某丁(已起诉)挂靠杭州**农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村**的64亩土地一块(含水面及耕地)用于从事种植业。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丁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采用倾倒工程渣土非法获利的方式改变其中约2亩耕地的用途,导致该部分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人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忠到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吴某甲的家属各自退出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收据,协议书,国土资源涉嫌犯罪移送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卫星影像图局部图,案件调查报告,函,情况说明,测绘报告,地块占用规划用途分析表,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萧山区义桥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现状图,地块占用规划用途分析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戊、周某丁、周某戊、叶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及同案犯吴某丁、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同案犯吴某丁、田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鉴定意见: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蕾
检察官助理:陈禹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3册、光盘1张(卷内)、手机2部、案款100000元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