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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等6人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93********,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1********,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6********,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9********,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6********,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王某甲、宋某某、曲某某、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王某甲、宋某某、曲某某、王某乙携带工具多次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玉石村上场组前山(衡业集团)玉石矿坑口盗窃玉石,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1日23时至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玉石矿坑口盗窃玉石原石,窃得的玉石原石放置在被告人宋某某家中。

2、2020年4月25日23时至2020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元实况坑口盗窃玉石原石,窃得的玉石原石放置在被告人宋某某家中;

3、2020年5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玉石矿坑口盗窃玉石原石,2020年5月5日0时30分许,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哈达碑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玉石村上场组玉石矿的矿洞内盗窃玉石,接到报警后哈达碑派出所出警,将在矿洞内盗窃的被告人周某甲当场抓获,并在洞口处发现六被告人盗窃的8块玉石原石,其他五名被告人当晚逃离现场,2020年5月5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哈达碑派出所投案自首。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哈达碑派出所将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盗窃的原石依法扣押,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岫玉在2020年4月20日、25日、2020年5月4日的市场批发(批量)价格为人民币7339元。依法被扣押的玉石原石已发还给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玉石矿衡业集团。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钻、大锤、撬棍、汽油发电机;

2.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周某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宋某某、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监视居住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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