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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组织卖淫案、周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非法狩猎案)_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光头强,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街组湖南省宁乡县**村**街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20年514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村**村组,现住**镇**村村**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由江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湖南省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2020年11月6日移交江口县公安局并案侦查。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9日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0日、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租赁江口县民俗街雷打桥张某乙房屋开设湘黔木桶洗浴中心,经营洗澡、按摩项目。因生意不好,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决定在湘黔木桶洗浴中心经营卖淫服务,通过招募方式,组织卖淫女刘某某、胡某某、喻某某、谢某某等妇女在店里从事卖淫活动,并聘请被告人周某甲为其看店,由周某甲协助张某甲从事组织妇女卖淫活动。2018年2月,湘黔木桶洗浴中心被江口县公安局查处后,被告人张某甲以他人名义将原湘黔木桶洗浴中心注册变更为湾月亮木桶洗浴中心,并继续在湾月亮洗浴中心经营卖淫服务,组织卖淫女刘某某、胡某某、喻某某、谢婷芳等人在店里从事卖淫服务,期间又聘请被告人周某甲为其看店,由周某甲协助张某甲从事组织妇女卖淫活动,直到2018年11月6日湾月亮木桶洗浴中心被江口县公安局查获。

2020年9月25日属禁猎期,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熊某某、尹某某(三人另案处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乡市灰汤镇和湘乡市金薮乡交界区域使用禁用工具动力气枪非法猎捕斑鸠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5日到江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周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到江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南庭榛意酒店住宿登记表、湾月亮木桶浴洗浴中心、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罚款单、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喻某某、万某某、段某某、邓某某、谢某某、赵某某、杨某甲、罗某某、张某某、涂某某、田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凡勇军、周某乙、熊某某、尹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潭公物鉴(痕迹)字[2020]22号鉴定意见、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湘野动专鉴[2020]动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刘某某、喻某某、胡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胡某某和刘某某进入南庭榛意酒店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招募的方式,组织卖淫女在其开设的湘黔、湾月亮木桶浴洗浴中心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协助被告人张某甲实施组织妇女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气枪进行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两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堂

                                               检察官助理 吴江湖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志明、周某甲现羁押在江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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