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甲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浙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杭州市西湖区**街道**室(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入职浙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在职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利用全面管理公司资金、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出纳保管的初审U盾和财务保管的复核U盾,并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相应银行账户密码,多次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赌博,截至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共侵占**网络公司控制的:浙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67480992.5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7128372.69元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试用期工作总结表、入职登记表、离职证明、社保参保证明、在职证明、工资流水、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乐淘城车位转让协议、声明、天津龙哲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蓝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兆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及杭州市民卡出入金流水、冻结账户列表、中国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华安基金明细、协助查封通知书、宁波半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明细、房产信息、退账申请书、退赃账号说明、退账到账说明、授权委托书等;

2.证人侯某某、程某某、张某甲、周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发立破案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声明等;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视频、银行及支付宝账户流水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琪

检察官助理:姜鸿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侦查卷陆卷、补充卷壹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