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楼区**乡**村。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2012年9月29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经常与许某某、方某甲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聚众斗殴2次、寻衅滋事1次、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聚众斗殴罪
1、2017年7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刘某甲、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岳阳楼区八字门爱尚足浴店,以之前刘某甲在该店消费时受伤为由索要赔偿,结果被足浴店股东易某甲派来的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均已判决)持械威胁并驱离。周某甲、刘某甲愤而打电话质问易某甲,与易某甲发生争吵,后刘某乙回电与周某甲、刘某甲、冯某某约架。2017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刘某甲组织、指挥廖某甲、廖某乙、许某某、方某甲等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枪支、砍刀等凶器至岳阳东站廖家小区附近,与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等十余人进行了械斗。其中,被告人周某甲先是持一支散弹枪,后又与同伙换得一把管杀参加斗殴。此次聚众斗殴共造成五人受轻伤、一人受轻微伤、两辆出租车受损等后果,严重扰乱了周边居民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2、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方某乙、陈某甲、邹某某、余某某、方某丙等人在李某某的纠集下到岳阳市**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一块工地上帮他人抢工地“了难”,后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持锄头与姚旭飞纠集过来的万某某、周某丙、晏某甲等30余人聚众斗殴,此次聚众斗殴造成数人受伤,三台车被砸,后经物价鉴定,三台汽车损失部分评估现值为人民币13148元。
寻衅滋事罪
2017年7月10日晚,岳阳市经开区**管理处**村**组召开组员大会,讨论由谁承包某工程业务。会上,村民陈某乙(另案处理)不同意村民陈某丙提出的抓阄方案,扬言只能由其承包。村民陈某丁(另案处理)在前往会场途中看见陈某丙的几个朋友在附近等候,以为是陈某丙叫来的帮手,便打电话让侄子陈某乙也叫人来帮忙。陈某乙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周某甲带人带凶器到龚陈组来帮忙,并安排陈某丁去接应。当晚9时许,陈某丁带着被告人周某甲等几人手持管杀、钢管等凶器前往会场,途经京珠高速连接线龚陈组路口时,见陈某丙及其朋友易某乙、胡某某、翁某某在路边,即带着周某甲等人冲了过去,陈某丁持刀将陈某丙停放在路边的骐达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后,又带人追赶陈某丙、易某乙等人,将易某乙的左手砍伤。见陈某丙等人逃远后,陈某丁又带周某甲等人冲入龚陈组会场,伙同陈某乙对组长陈某戊、陈某丙之父陈某己进行威胁,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易某乙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
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7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从刘某甲手中获得一支自制散弹枪,平时周某甲将该枪藏在离家500米左右的一间废弃平房里,2017年7月17日聚众斗殴当晚,周某甲将该枪取出准备打架,后在打架现场周某甲持该枪向对方打架人员射击,造成对方打架人员身受枪伤。打完架后周某甲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将该枪流转至方某甲手中,方某甲将该枪交易某丙保管,易某丙将该枪交谢某某保管,公安机关在谢某某处查获该枪支,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其他违法事实:
1、2011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等人来到**乡**村**组朱某某家**村村主任换届选举现场,见投票已结束,以还未参与投票为由强行冲进木里港村存放选票的朱某某家,周某乙将存放选票的房门、柜门踢坏,去抢选票,被**乡政府纪委书记欧阳某某上前制止,违法人周某乙则朝欧阳某某胸口就是一脚,周围人员便上前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在一旁的违法人周某甲趁机踢了欧阳某某两脚,后周某甲等人被旁边村民拖离现场。
2、2017年底,被告人周某甲、 周某乙在岳阳**家中开赌博场子。赌场以“三公”方式赌博,每场发五方扑克牌,每方三张,以点数大小决定输赢。每场周某甲抽水后,再以一比一赔率分发赌民赌资。方某甲知晓周某甲在家开赌场后,积极参与,踊跃到其赌场里捧场赌博,增加赌场人气,嫌疑人廖某甲等人为该赌场放哨。后该赌场被白石岭公安分局查获,周某甲等人逃跑,方某甲因其当时不在现场逃脱处罚,廖某甲等人则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3、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甲纠集廖某甲、廖某乙等人赶到康王乡国道上一绿化工地摆阵,防止他人阻工,周某甲带领廖某甲、廖某乙等人在该工地摆阵一天。
4、从2014年开始,被告人周某甲在康王等地开设赌场牟利,为了保证赌场的秩序,周某甲安排方某甲、许某某、廖某甲、晏某乙等人为赌场提供放哨、看场子等违法服务,周某甲、方某甲、许某某等人从中获利。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方某甲、廖某甲、许某某、晏某乙、冯某某、陈某甲、刘小兵、万某某、周某丙、晏某甲、陈某丁、陈某乙、陈某己、谢某某、易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乙、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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