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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聚众斗殴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镇**村**组244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之弟周某乙(未满十六岁)与被告人刘某某之弟郭某某(未满十六岁)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分别邀约打架。周某乙通过周某甲邀约许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野马川镇街上韵达快递门口;郭某某通过刘某某邀约被告人胡某某、雷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韵达快递门口。双方在韵达快递门口相遇后,商定先由周某乙同郭某某二人自行单挑解决,其他人不帮忙,周某乙同郭某某相互对打过程中,双方均认为自己人吃亏,刘某某上前帮忙后,双方人员便相互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周某甲将钥匙片夹在指缝中打斗并将胡某某头部划伤,其余人员相互拳打脚踢。

二、2020年6月19日中午,因被告人胡某某头部被周某甲打伤一事,胡某乙(另案处理)与胡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到赫章县野马川中学门口,等待周某甲放学后殴打周某甲。当日12时许,周某甲放学出校门口后,胡某乙率先持木方击打周某甲,胡某某、谢某某紧接着上前殴打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组织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 林玉茹

                              2020年10月16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刘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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