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青岛市**区人,城镇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村**号楼**室。于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甲在闲鱼APP平台发布广告,称销售美容仪、化妆品、花胶等物品。2019年9月至10月,被害人孙某某、武某某、蔡某某、王某乙、程某某、黎某某、周某乙通过闲鱼APP联系到周某甲,并通过闲鱼APP、微信和周某甲商谈购买美容仪、化妆品、花胶等物品,被告人周某甲在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后,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和无法打通的电话号码,通过顺丰速递向被害人邮寄了面膜、灭蚊仪、水果等非交易物品,后在微信上将被害人拉黑,致使被害人无法追回被骗财物,数额共计47078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的亲属代替周某甲赔偿了七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七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周某甲表示谅解。
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7日,被害人孙某某通过闲鱼APP联系到被告人周某甲,并通过微信和周某甲商谈购买美容仪、化妆品,被告人周某甲在收取被害人孙某某支付的5400元货款后,向孙某某邮寄了一块手表和一小瓶洁面摩丝,后在微信上将孙某某拉黑。
2、2019年10月7日,被害人武某某通过闲鱼APP联系到被告人周某甲,并通过微信和周某甲商谈购买美容仪,被告人周某甲在收取被害人武某某支付的3150元货款后,向武某某邮寄了一盒面膜,后在微信上将武某某拉黑。
3、2019年10月8日,被害人蔡某某通过闲鱼APP联系到被告人周某甲,并通过微信和周某甲商谈购买美容仪、化妆品,被告人周某甲在收取被害人蔡某某支付的5000元货款后,向蔡某某邮寄了四瓶大包SOD蜜及两罐芦荟美肤凝胶,后在微信上将蔡某某拉黑。
4、2019年10月1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闲鱼APP联系到被告人周某甲,并通过微信和周某甲商谈购买花胶、化妆品,被告人周某甲在收取被害人王某乙支付的24028元货款后,向王某乙邮寄了四箱水果,后在微信上将王某乙拉黑。
5、2019年9月14日,被害人程某某通过闲鱼APP联系到被告人周某甲,并通过微信和周某甲商谈购买美容仪、化妆品,被告人周某甲在收取被害人程某某支付的3200元货款后,向程某某邮寄了两盒面膜,后在微信上将程某某拉黑。
6、2019年9月18日,被害人黎某某通过闲鱼APP联系到被告人周某甲,并通过微信和周某甲商谈购买美容仪、化妆品,被告人周某甲在收取被害人黎某某支付的3500元货款后,向黎某某邮寄了一盒面膜,后在微信上将黎某某拉黑。
7、2019年10月1日,被害人周某乙通过闲鱼APP联系到被告人周某甲,并通过微信和周某甲商谈购买美容仪,被告人周某甲在收取被害人周某乙支付的2800元货款后,向周某乙邮寄了一个灭蚊仪,后在微信上将周某乙拉黑。
二、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某甲通过微信,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登记姓名为马某甲(身份证号码为3703031985********)的公民身份证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快递单、闲鱼账号信息、闲鱼聊天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自愿赔偿说明、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邱某某、王某甲、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武某某、蔡某某、王某乙、程某某、黎某某、周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买卖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群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在家中(联系电话:1335688****、138532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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