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0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义乌、金华**公司风控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共青城市**乡**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浙江**咨询有限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指派被告人周某甲及黄某甲(另案处理)在浙江省义乌市稠**街道**经济园**幢**楼**室成立义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义乌**公司”),在义乌市对外开展“车贷业务”;2019年3月以来,浙江**咨询有限公司以合作关系先后伙同郑某某、陈某甲炎、张某甲、侯某某(均另案处理)以“金华**车服”“金华**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金华**公司”)的名义,在浙江省金华市对外开展“车贷业务”。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义乌**公司”担任风控主管,主要负责车辆借贷额度评估以及违约谈判、拖车等贷后处理,风控组另有风控人员陈某乙、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分别负责车辆抵押登记、安装GPS装置;“义乌**公司”还招募王某甲、何某甲、罗某乙、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团队长,招募刘某甲、叶某某、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共同对外开展“车贷业务”。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金华**公司”担任风控主管,主要负责车辆借贷额度评估以及违约谈判、拖车等贷后处理;“金华**公司”还招募王某乙、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团队长,夏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财务人员,张某乙、曾某某、盛某某、安某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共同对外开展“车贷业务”。
“义乌**公司”“金华**公司”进行以低利息、手续便捷为手段引诱被害人借款,要求被害人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及委托二手车交易公证,以收取“服务费”“管理费”“押金”“GPS安装费”等名目,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的钱款小于“借款”本金,并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若被害人逾期还款,则拖扣被害人车辆,以车辆为要挟强迫被害人结清“本息”以及“违约金”“拖车费”,对于不赎车的被害人则凭借先前签订的委托二手车交易公证及二手车买卖合同直接过户并出售车辆,非法谋取暴利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活动。现查明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义乌**公司”
(一)诈骗犯罪事实
1.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皮某某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的为团队长罗某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双方签订30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分24期还款,每期还本金、利息、GPS流量费等合计15090元,最后1期还125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害人被告知还需收取首期费用,扣除GPS安装费、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GPS采购费、利息等共计费用29710,实际到账金额为270290元。截止目前,皮某某还款20期,共计还款301800元。
2.2018年6月6日,被害人周某乙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钱某某,团队长为王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4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8580元,实际到账金额3142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12期还款,每期还3766元,最后1期还333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还款12期,总计还款金额44760元,后公司退还保证金3900、GPS安装费700元。
3.2018年7月16日,被害人金某某驾车到达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陈某丙东,团队长为罗某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14070元,实际到账金额为8593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24期,每期金额5097元,到了2018年10月份,在还款3期之后结清该笔借款,被害人前后共支付105446元。2018年11月6日,金某某再次到该公司借款16万元,接待的为团队长罗某乙,办理同样手续之后,16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6061元首期费用,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9331元,还款9期,共计还款83979元后,找罗某乙续贷20万元,支付115174元结清前笔借款,另支付首期费用5320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11614元,最后1期还1089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共计还款2期,已还23228元。
4.2018年7月17日,被害人吴某甲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的为团队长何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3.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为6682元,实际到账金额为28318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2007元。其还款2期之后便结清该笔借款,共支付给该公司37261元。2019年3月1日,吴某甲又找何某甲办理借款,通过相同手续,双方签订1.2万元借款合同,到账1.2万元之后,支付首期费用3032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12期还款,每期金额为1386元,最后1期1000元,截止目前已还款6期,共计还款8317元。
5.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何某甲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徐某甲,团队长为王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双方签订6.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公司扣除GPS安装费、GPS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等费用共计3819元,实际到账61181元,并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还3910元,最后1期还3541元。截至目前,被害人还款16期,共计还款54720元。
6.2018年8月3日,被害人朱某甲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叶某某,团队长为何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8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经扣除GPS流量费、平台管理费、GPS安装费等费用4408元,实际到账75592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4766元,最后1期4358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经还款14期,还款金额61958元。
7.2018年8月17日,被害人盛某某驾车到义乌**借款,接待业务员为汪某某,团队长为罗某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3.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2941元,实际到账32059元。双方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为2198元。被害人提前结清借款,截止目前其共计还款46772元。
8.2018年8月23日,被害人朱某乙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王某丙,团队长为王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2452元,实际到账金额为17548元,双方约定分期24期还款,每期金额为1342元,其还款4期共计5368元之后,被害人支付18761元提前结清借款。
9.2018年9月29日,被害人赵某某驾车到达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徐某甲,团队长为王某甲,经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双方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GPS安装费、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费用3430元,实际到账46570元,另转800元给徐某甲作为服务费,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3054元,最后1期还272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39702元。
10.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吴某乙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徐某乙,团队长为林某某,通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双方签订2.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手续,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到账2.5万元之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平台维护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7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金额1627元。在还款3期,共计金额4881元之后,吴某乙于2019年3月25日联系徐某乙(团队长为罗某丙)办理续贷4万元,并支付第一笔借款需要还款的金额以及罚息、续贷费用2838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还2483元。还4期后,2019年7月28日,因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被害人缴纳1000元违约金,之后继续还款。2019年8月1日,吴某乙又到该公司续贷5万元,缴纳4个月的利息、借款手续费、之前借款剩余本金等费用44142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金额是3013元,最后1期还272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4期,共计还款12052元。
11.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杨某乙至义乌**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6.8万元,接待业务员为张某丙,团队长为罗某乙,由李某甲安装GPS定位装置,由陈某乙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杨某乙在收到6.8万元后,支付4020元首期费用,后还款5期共计20410元。2019年7月18日,因无力还款,被害人杨某乙经与**公司协商,以8.5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变卖,其中60127元用于结清借款。
12.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何某乙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是徐某甲,团队长为王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5.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洗衣,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5.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服务费、GPS流量费、GPS安装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3593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24期还款,每期3339元,最后1期还2996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30051元。
13.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吴某丙收到小卡片广告联系刘某甲,后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刘某甲,团队长为罗某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6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6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手续费、GPS安装费等费用4956元,后还3期,每期3624元。2019年6月21日,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害人联系刘某甲续贷9.7万元,9.7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第一次借款的余款以及各项费用57975元,另支付第二期首期费用1053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数额5737元,最后1期还528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4期,合计22948元。
14.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陈某庚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刘某乙,团队长为王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双方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在收到3万元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78元,双方约定分12期还款,前11期支付3162元,最后1期支付288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8期,合计25296元。
15.2019年3月29日,被害人刘某丙看到路边墙上广告后联系刘某甲,后到达义乌**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接待业务员为刘某甲,团队长为罗某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3万元的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3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4408元首期费用。双方约定分期12期还款,每期金额3162元,最后1期还288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8期,算上首期费用共支付29716元。
16.2019年4月3日,被害人辛某某接到推销电话后联系刘某甲,之后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刘某甲,团队长为罗某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5.5万元的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5.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管理费等费用6893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24期付款,每期金额3339元,最后1期还2996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经还款8期,还款金额26712元。
17.2019年4月3日,被害人黎某某接义乌**公司客服电话介绍,后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徐某甲,团队长为王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双方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493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3054元,最后1期还2724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6期,合计18324元。
18.2019年4月9日,被害人楼某某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黄某乙,团队长为罗某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定位等手续,双方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到账2万元后,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等各项费用1852元。双方约定借款分12期还款,每期2175元,最后1期还1923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13050元。
19.2019年4月12日,被害人徐某丁驾车到达义乌**公司借款,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6.2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当日收到6.2万元后,支付首期费用合计3822元。分24期还款,每期3740元,最后1期还3378元,截止目前其还款6期,共计26262元。
20.2019年4月12日,被害人熊某某通过小卡片广告联系义乌**公司,后驾车到达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黄某乙,团队长为罗某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双方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5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等费用共计6756元,双方约定借款分24期还款,每期 3624元,最后1期还3268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共计还款23744元。
21.2019年5月5日,被害人李某丙驾车到义乌**公司办理借款,接待的为团队长王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2.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2.5万元到账后,支付首期费用2615元,按照合同约定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669元,最后1期还2404元。截止目前已经还款5期,已经还款13345元。
22.2019年5月23日,被害人陈某丁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黄某乙,团队长为罗某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被害人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维护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52元,双方约定借款分期12期还款,每期2175元,最后1期还1923元。截止目前,被害人已还款6期,共计还款13050元。
23.2019年5月31日,被害人王某丁驾车到义乌**公司办理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刘某丁,团队长为罗某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双方签订6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汽车抵押登记。6万元到账后,被害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756元。双方约定借款分6期还款,每期11124元,截止目前其共计还款55681元。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王某戊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的为团队长何某甲,在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首期费用实际到账8万元,在还款77382元后被因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并拖车,索要本金、利息、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合计51008元,现尚未结清。现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2.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何某乙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的为团队长林某某,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18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扣除GPS管理费、维护费、安装费等费用25256元,实际到账金额为154744元,另支付4000元保险押金。分24期还款,每期9904元。2018年9月份,还款5期后,因资金紧张无法继续还款,被公司拖车,并被要求缴纳19万元结清借款,后双方协商无果。后公司将车卖掉,收款158228元。
3.2018年3月2日,被害人李某丁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罗某甲,团队长为王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扣除GPS平台管理费、手续费、GPS担保金、流量费、利息等首期费用共计13070元,实际到手86930元。之后分期24期偿还,每期需要支付本金、利息、流量费等费用共计5097元,在还款13期共计66261元后,2019年4月4日,李某丁因资金紧张,到该公司续贷8万元,在8万元到账后,支付5万元还清第一笔贷款,以及4129元续贷费用,之后分24期还款,每期需支付本金、利息、GPS平台管理费、流量费等共计4766元,在还款1期后,2019年6月,因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并拖车,在李某丁补上2期还款后,又支付86000元结清借款。
4.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陈某戊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张某丁,团队长为林某某。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扣除首期费用2078元和1000元押金,实际到账26922元,之后2018年8月3日公司退还1000元押金。后分别还3165元、3152元后,2018年10月份左右,因逾期还款,车辆被**公司拖走,陈某戊被要求缴纳拖车费1500元、违约金2000元,于2018年11月10日、11月12日分别打款给该公司8000元、9500元作为抵扣款,之后继续还款。2019年3月份,其再次逾期还款, 2019年5月份再次被拖车,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共计19039元,现尚未结清。被害人前后共已还25627元。
5.2018年8月8日,被害人杨某丙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的为团队长何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4.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实际到账41733元,按照4.5万元本金计算利息,分24期还款,每期金额为2768元。2019年7月份,因延迟还款五六天,**公司将车拖走,后杨某丙共缴纳10550元赎回车辆,继续分期还款,截止目前,已还款52070元。
6.2018年9月26日,被害人汤某某驾车到达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徐某乙,团队长为林某某,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3万元到账后,缴纳2778元首期费用、2500元手续费。分24期还款,每期需要支付利息、本金、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1912元。其还款8期之后,2019年7月2日晚上,因逾期还款被公司认定违约并拖车。经过与公司协商,汤某某缴纳了1600元的违约金,继续按期还款。截止目前,被害人汤某某已支付31718元。
7.2018年10月9日,被害人朱某戊驾车到达义乌**公司借款,接待的业务员为朱某丙,团队长为何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后,签订4.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4.5万元到账后,支付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GPS安装费、流量费等合计费用3267元,分期12期还款,每期金额4643元, 2019年5月份,因逾期两三天,车子便被**公司拖走,缴纳拖车费、违约金、剩余的本金、利息等结清,被害人前后共支付59901元。
8.2018年11月7日,被害人张某戊、楼某某两夫妻经朋友介绍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刘某乙,团队长为王某甲,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装置等手续,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在3万元到账之后,支付2778元首期费用,分6期还款,每期还本金、利息、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等共计5662元,在还款4期后,于2019年5月14日左右,因逾期还款被认定违约并拖车。2019年5月16日,张某戊缴纳12848元赎回车辆。
9.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郭某某驾车到达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周某丙,团队长为罗某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3.5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3.5万元到账后,支付首期费用4000元,分期12期,每期还3656元,还款2期后,因资金紧张逾期还款。2019年6月左右,公司拖车并要求缴纳违约金、拖车费、剩余本金利息等费用共计3.8万元才能赎回车辆。
10.2019年4月3日,被害人王某己驾车到义乌**公司借款,接待业务员为徐某乙,团队长为罗某丙,经过车辆评估、安装GPS等手续,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协议,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次日,到账2万元后支付GPS安装费、流量费、GPS平台管理费、GPS维护费等费用3852元。2019年9月5日,因其未足额还款,**公司将车拖走,次日,王某己缴纳8000元赎回车辆。截止目前,王某己共计还款17250元。二、“金华**公司”
(一)诈骗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18日,被害人徐某丙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B9****车辆“抵押”借款2.3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412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8662万元。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徐某丙还款2412元。
2019年7月5日,被害人徐某丙以浙GB9****车辆质押借款2万元,实际收到1.86万元。2019年7月15日,被害人徐某丙支付2万元,赎回车辆。
2019年8月14日,被害人徐某丙再次以浙GB9****车辆质押借款2万元,实际收到1.86万元。
2019年8月27日、28日,被害人徐某丙经讨价还价,共支付4.4万元,还清所有借款,赎回车辆。
2. 2019年7月3日,被害人金某丁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W6****车辆“抵押”借款5.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3200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4.831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金某丁已还款三期共计9600元。
3. 2019年7月8日,被害人王某乙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23****车辆“抵押”借款2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12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582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王某乙已还款三期共计6369元。
4. 2019年7月8日,被害人廖某某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车辆“抵押”借款2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12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廖某某实际到手1.587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廖某某已还款三期共计6369元。
5. 2019年7月8日,被害人陈某己惠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车辆“抵押”借款5.3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3088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陈某己实际到手4.5402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陈某己惠已还款三期共计9264元。
6. 2019年7月9日,被害人蔡某某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61****车辆“抵押”借款2.1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2219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6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蔡某某已还款三期共计6657元。
7.2019年7月30日,被害人金某乙“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2J****车辆抵押借款1.9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028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金某丙实际到手1.493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金某丙已还款四期共计7112元。
8.2019年7月31日,被害人刘某戊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X5****车辆“抵押”借款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92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4.21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刘某戊已还款四期共计1.1696万元。
9.2019年7月31日,被害人王某辛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01243A车辆“抵押”借款3.7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216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3.1011万元。案发前,被害人王某辛已还款五期共计1.108万元。
10. 2019年8月8日,被害人杜某某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F3****车辆“抵押”借款3.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107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2.941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杜某某已还款四期共计8428元。
11.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王某壬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6K****车辆“抵押”借款10万元,分6期还款,每月还款1.8147万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9.274万元。案发前,被害人王某壬已还款三期共计5.6141万元(其中中间一期为19847元)。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王某壬再次以浙G6K****车辆质押借款8万元,实际收到7.77万元。
12.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徐某丁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81****车辆“抵押”借款1.8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1931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徐某丁实际到手1.402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徐某丁已还款二期共计3864元。
13.2019年8月15日,被害人何某己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26****车辆“抵押”借款1.6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1739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何某己实际到手1.2万元。案发前,被害人何某己已还款二期共计3478元。
14.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方某某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81****车辆“抵押”借款2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12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方某某实际到手1.5867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方某某已还款二期共计4246元。
15.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陈某庚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79****车辆“抵押”借款4.7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761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陈某庚实际到手3.9487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陈某庚已经还款二期共计5522元。
16.2019年8月21日,被害人朱某丁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P5****车辆“抵押”借款2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212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5526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朱某丁已还款三期共计6369元。
17. 2019年9月5日,被害人胡某某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2F****车辆“抵押”借款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92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胡某某实际到手3.96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胡某某已经还款一期共计2924元。
18. 2019年9月5日,被害人陈某辛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09****车辆“抵押”借款3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308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陈某辛实际到手2.6064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陈某辛还款一期3084元。
19.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周某丁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66****车辆 “抵押”借款11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6478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10.370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周某丁已还款一期共计6478元。
20. 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邱某某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L3****车辆 “抵押”借款3万元,分12期还款,每月还款308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2.361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邱某某已还款二期共计6168元。
21.2019年9月26日,被害人鲍某某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5P****车辆“抵押”借款4.5万元,分18期还款,每月还款3276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3.7944万元。案发前,被害人鲍某某已还款二期共计6552元。
22.2019年10月9日,被害人张某己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HA****车辆“抵押”借款5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2924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被害人张某己实际到手4.218万元。案发前,被害人张某己已还款二期共计5848元。
23.2019年10月11日,被害人潘某某至“金华**”公司借款,以其浙G7X****车辆“抵押”借款7万元,分24期还款,每月还款4013元。在扣除“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抵押费”等首期费用后,实际到手6.0132万元。案发前,被害人潘某某已还款二期共计8026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在浙江**咨询有限公司“温州总公司”担任风控人员,主要负责安装GPS装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工资明细、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章程、情况说明、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借款合同;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癸、金某丁、刘某己、王某子、陈某壬、韩某某、黄某甲、陈某乙、李某甲、罗某乙、林某某、王某甲、何某甲、罗某丙、罗某甲、刘某乙、徐某甲、刘某丁、黄某乙、徐某乙、朱某丙、刘某甲、叶某某、滕某某、侯某某、曾某某、李某乙、温某某、倪某某、安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皮某某、周某乙、金某某、吴某甲、何某甲、朱某甲、盛某某、朱某乙、赵某某、吴某乙、杨某乙、何某乙、吴某丙、陈某庚、刘某丙、辛某某、黎某某、楼某某、徐某丁、熊某某、李某丙、陈某丁、王某丁、王某戊、何某乙、李某丁、陈某戊、杨某丙、汤某某、朱某戊、张某戊、郭某某、王某己、徐某丙、金某丁、王某乙、廖某某、陈某己、蔡某某、金某丙、刘某戊、王某辛、杜某某、王某壬、徐某丁、何某己、方某某、陈某庚、朱某丁、胡某某、陈某辛、周某丁、邱某某、鲍某某、张某己、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检查笔录。
6.电子证据:手机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甲为了共同实施犯罪,与他人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周某甲为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鉴于被告人周某甲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岳翔
检察官助理 吴晨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拾叁册、案卷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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