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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至2018年间,被告人周某甲在不符合国家渔船油价补助条件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事实,向东海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2014至2017年度渔船油价补贴,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17466元。

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内陆渔业船舶证、检验申请书及检验报告、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复印件、渔船油补资金发放名册、银行交易流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王某甲、顾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上述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戊

检察官助理:王 欢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7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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