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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汉族, 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住所叙州区******小区****单元**5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至9月,被告人周某甲为非法获取他人钱财,谎称为被害人周某乙介绍女朋友,虚构且冒充一名为“小琴”的女子通过QQ与被害人周某乙联系,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小琴”生病需住院,家中办丧事需用钱等为由向其行骗,被害人周某乙在屏山县屏山镇“明德小学”项目部用微信向被告人周某甲转账共计6.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退还被害人周某乙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9万余元,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霞

检察官助理:陈冰洋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住叙州区**镇**村**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件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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