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巷**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单独或伙同其丈夫李某某(另处理),在从事房屋转租赁生意过程中,隐瞒自己没有续租原房东房子的事实,谎称房屋继续出租,骗取租客继续履行原租房协议,先后骗得被害人丁某某、邵某某等五人房租共计人民币2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退出全部赃款。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9日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李义建,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某房租人民币6650元。
2.2020年2月9日左右,被告人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邵某某房租人民币3400元。
3.2020年2月17日左右,被告人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房租人民币3400元。
4.2020年2月18日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李义建,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房租人民币4400元。
5.2020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周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乙房租人民币4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甲的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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