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谭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相互添加好友。周某甲虚构自己叫“周某乙”假扮女性与谭某某通过微信往来。周某甲使用女性的图片和女性的声音使谭某某相信其女性身份,谭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乙”展开追求。后周某甲以表白、治病等理由,多次收取谭某某微信转账的款项。谭某某一共被骗人民币33708.77元。2020年5月谭某某发现被骗并报案。2020年5月15日周某甲被民警抓获。周某甲被抓获后,赔偿谭某某33708.77元并取得谭某某的原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一台手机、一张银行卡,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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