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号,住广西南宁市华侨投资区**路**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冒充妇女的身份上相亲交友网站与被害人肖某某进行微信聊天,同时虚构自己怀孕需打胎、没有路费等事实骗取肖某某转款人民币4500元。2020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翁某某转款人民币3697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武山
检察官助理:韦雅怡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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