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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6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对外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办理公租房,以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04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某甲人民币9500元。

2.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人民币29900元。

3.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460元。

4.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9740元。

5.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甲人民币7260元。

6.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乙人民币7460元,以购买公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乙人民币20000元。

7.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丙人民币7660元。

8.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9080元,后陈某某找周某甲要回9540元。

9.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某乙人民币9460元。

10.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姜某甲人民币7460元。

11.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詹某甲人民币7460元。

12.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姜某乙人民币7460元。

13.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詹某乙人民币7460元。

14.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龙某甲人民币7460元。

15.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500元,后王某乙找周某甲要回5500元。

16.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9540元。

17.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9540元。

18.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300元。

19.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28480元。

20.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660元。

21.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打点关系、收取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46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钱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宇

检察官助理 彭江

2020年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联系电话:1309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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