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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平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退回平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成立互助会,虚构了部分成员,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周某乙受邀请加入。在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周某乙缴纳四期会钱人民币20670元后,互助会于2015年7月解散。被告人周某甲隐瞒互助会已解散的事实,继续以会钱名义每隔两个月向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周某乙收取钱款,直至2017年9月事情败露,累计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周某乙人民币51840元。在刑事立案前,被告人周某甲归还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周某乙人民币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7月22日在平阳县**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周某乙人民币9000元,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周某乙在未取得剩余被骗取的30000余元和四期会钱20670元的情况下,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互助会会单、银行卡明细、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温某某、苏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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