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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开县,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封开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在转转平台上发布有二手苹果手机出售的虚假广告。6月22日晚,有意购买手机的被害人姜某某联系上周某甲。经协商,双方约定以5300元的价格交易二手苹果手机。之后,被告人周某甲在淘宝网下单了一台苹果手机,并将付款二维码发给被害人姜某某让其代为付款。在被害人姜某某支付了5300元后,被告人周某甲以各种理由推搪发货最后失联。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家属代为退赃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杏

检察官助理:植美玲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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