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周某甲对周某乙谎称自己是麻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主任,可以为周某乙置换麻城市**保障房小区**栋**单元**号房屋,通过发送他人房屋视频、交付假钥匙等方式取得周某乙及其家人的信任,骗取周某乙及其家人共计2.36万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周某甲已退还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换房协议书、麻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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