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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长沙市雨花区**宿舍**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街道**社区周某乙家楼下,以人民币300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4克,俗称“冰毒”)、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周某乙,从中获利5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在长沙市**区**楼下,以88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约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肖某某,从中获利160元。

2020年5月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周某甲的住处将其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病历本、入院单、疾病诊断证明、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微信转账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周某甲有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2、被告人周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案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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