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广西合浦县山口镇丹刀村委马常垌附近的树林处,以1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周某甲处依法扣押毒品海洛因21小粒(经称量净重1.56克)、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2. 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4.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