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3********,汉族,高中肄业, 鹿城区**街道**酒店**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厂宿舍**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7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本区**街道**酒店地下车库内摆放麻将桌供赌客周某乙、苏某某、夏某某等人以“四川放炮”麻将、自摸100元放炮50元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收取每桌每场100元的台费。201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正在麻将赌博的苏某某、朱某某等8名赌客以及麻将桌、麻将等赌具,并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2850元。经统计,被告人周某甲自2019年5月以来通过微信为赌客兑换赌资共计人民币9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物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陈某某、周某乙、朱某某、苏某某、林某某、夏某某、袁某某、王某某、陆某某、季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麻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锋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1676****;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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